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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科技师范大学优秀教职工、一线教职工疗休养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5-03-20 点击:



江西科技师范大学

优秀教职工、一线教职工疗休养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教职工疗休养工作,依法保障和促进教职工身心健康发展,激发广大教职工服务学校发展的工作热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有关规定,并根据《关于印发<江西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赣工号〔2018〕1号)的精神和《江西省优秀教职工、一线教职工疗休养管理办法》(赣教工201720号)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组织原则

坚持促进教职工身心健康的原则;坚持面向基层与激励先进的原则;坚持健康管理与自我教育的原则;坚持适度规模与勤俭节约的原则;坚持依法依规与阳光运作的原则;坚持安全休养与文明出行的原则。

第二条  休养对象

休养对象为来我校工作三年以上(含三年)的在职在岗且身体健康的教职工。优先安排获校级以上有关荣誉的优秀教职工;或在重点教育科研项目中发挥骨干作用的优秀教职工;或在本单位工作年限较长,临近退休且从未享受过疗休养的在职教职工;或长期坚持志愿服务、义务献血的教职工;劳模、师德标兵以及对学校有突出贡献的教职工可不受年限和本单位名额限制。

第三条  组织实施

疗休养活动由校工会负责组织实施,有关部门和各分工会配合做好相关系列工作。原则上每年安排人数不超过在职在岗教职工总数的10%,疗休养活动一般安排在寒暑假期间(以当年通知为准)。每期不超过5天(含在途中时间)。

第四条  地点安排

应优先选择工会系统疗养院和省总工会命名的疗休养基地开展疗休养活动,范围限于省内。也可采用招投标等方式并征求疗休养主管、财务、经审等部门意见后,经集体研究确定符合休息、疗养、康复治疗等相关标准的接待单位。休养期间不得跨省(区、市)活动。

第五条  内容设置

主要以休息疗养、康复治疗、开展健康体检和讲座、形势报告、座谈交流、文体活动等方式组织开展。外出参观原则上不超过休养时间的1/3,参观考察以免费的革命传统教育基地、先进企业及社区、社会主义新农村、博物馆、纪念馆为主,将疗休养活动与爱国主义教育、提升教职工素质结合起来。

第六条  经费保障

疗休养经费实行“行政贴一点,工会补一点,个人出一点”的原则,按不高于400元 /人/天核定(含往返交通费、住宿费、餐费、保险费等),最高上限为2000元/人。超出部分由个人承担。

第七条  组织服务

1.工会制定当年暑期疗休养计划,对疗休养期间的食宿、交通、参观考察等做出统筹安排。

2.强化责任意识,切实保证教职工疗休养工作安全、优质、高效进行。

3.做好教职工疗休养的安全保障工作,为全体参与人员办理好人身意外保险,并做好应急预案。

4.负责收集教职工疗休养意见建议,并对承接单位提供的疗休养服务质量进行监督、评价和反馈。

第八条  疗休养纪律

1.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厉行节约的有关要求,既让参加疗休养的教职工生活上舒心满意,又勤俭节约,避免铺张浪费。

2.教职员工疗休养期间,不准相互宴请,不准参加与疗休养无关的娱乐项目,更不准随意改变目的地。

3.参加疗休养的教职工要遵守纪律、服从安排、团结互助、文明出行、安全休养、平安返回,共同完成疗休养任务。

4.参加疗休养的教职工不能携带家属与小孩。

第九条  有关要求

1.各分会要在基层党委的领导下,认真做好参加疗休养活动人员的推荐工作。

2.批准参加疗休养的教职工名单应在本单位公示。

3.对于安排了疗休养的教职员工,因个人原因未参加的,视自动放弃,学校在五年内不再安排。

4.凡少推荐或逾期没有推荐的分会,其名额由校工会统筹,分配给会员人数较多的单位或机关联合分会。

第十条  其他

1.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2.本办法由校工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