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科技师范大学困难职工帮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教职工办好事办实事长效机制,推动建家活动的深入开展,切实为困难职工排忧解难,根据省教育工会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困难教职工帮扶工作在学校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开展,由校工会负责牵头组织实施。
第二章 认定标准
第三条 困难教职工范围
困难教职工,是指在职教职工本人和父母(含配偶父母)、子女患有重病、残疾或遭受重大意外灾害等原因,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教职工或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教职工。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校工会成立困难职工帮扶领导专门委员会(挂靠教代会生活福利委员会),组长由工会主席担任。下设办公室,由困难职工帮扶站站长任办公室主任,各分工会主席和工会工作人员为办公室成员,具体负责困难职工的情况调查、档案建立、信访接待、政策咨询、生活救助、法律援助等。
第四章 帮扶标准
第五条 困难补助标准
1.一般困难教职工,一般安排在元旦、春节期间集中进行慰问,一次性发给300—800元困难补助金。
2.特殊困难职工,经困难教职工帮扶领导专门委员会研究,一次性补助1000—3000元。
3.其他特殊困难职工,根据其困难程度,为其提供其他救助。
第六条 其他援助
维护困难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为教职工提供法律、法规、政策咨询等法律援助。
第五章 帮扶资金
第七条 困难教职工帮扶资金主要来源以下方面:
1.校行政专项拨款
2.校工会困难职工慰问金
3.教职工爱心捐款
4.其他来源
第六章 帮扶程序
第八条 困难教职工帮扶,原则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每年年底申请困难帮扶的教职工根据《关于做好困难职工年终补助工作的通知》,依照困难教职工帮扶标准,由本人提出申请,如实填写困难教职工申请表,出具相关证明材料,经分会、部门审核确认后交到困难教职工帮扶办公室。
2.困难教职工帮扶办公室负责对申请帮扶的困难教职工进行走访和调查,核实其基本情况,确定是否符合条件和要求。
3.困难教职工帮扶领导专门委员会开会研究,对困难教职工申请表进行审定、确认。
4.对符合要求的,建立困难教职工档案,列入帮扶对象,给予相应帮扶。
第七章 档案管理
第九条 对符合条件的困难教职工,建立困难教职工档案,并实行动态管理,每年进行一次调查摸底,及时更新相关资料。
第十条 做好困难教职工帮扶相关记录,定期对帮扶资料进行整理、立卷、归档,做到完整、清晰、无遗漏。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江西科技师范大学所属各部门(单位),由校工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9年12月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