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积极推动学校各二级单位的改革与发展,依据《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2号)、《江西省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和《江西科技师范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二级教代会”),是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参与本单位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是学校二级单位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二级教代会在同级党委领导下行使职权,充分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推进本单位民主管理、科学决策,促进和谐校园建设,保障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四条 二级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五条 学校二级单位实行教代会制度。教职工人数在40人以上(含40人)的单位,可建立教代会制度。教职工人数在40人以下的单位,应建立由全体教职工参加的教职工大会制度,其性质、职权、工作程序与教代会相同。
第二章 职权
第六条 二级教代会的职权
(一)听取本单位内部的规章、制度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监督本单位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本单位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重大改革方案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本单位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本单位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奖金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岗位设置方案、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评议监督本单位领导干部,根据本单位党委的要求开展民主评议干部工作。
(六)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本单位与二级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二级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七条 建立健全二级教代会沟通机制。行政负责人每年向教代会报告一次工作,听取意见,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和监督的职权;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行政领导依法行使行政管理的职权,教育教职工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的责任感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
第八条 凡与本单位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二级教代会代表。教职工人数在40人至100人者,教代会代表比例为35%左右;教职工人数在101人以上者,教代会代表比例不超过30%;教职工人数不足40人的,原则上实行全体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其性质、职权和任务与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相同。
第九条 教职工代表以系(所)、教研室(科室)等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教师代表不少于代表总数的70%;其中高级职称代表原则上不少于2/3”,并应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代表、女教师代表、少数民族代表和民主党派代表。有外来务工人员的单位,可从实际出发,适当吸收临时职工代表参加教代会,其代表数一般不超过代表总数的20%。各单位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代表当选的条件。
第十条 本单位党、政、工主要负责人一般应选为代表,其名额分配到有关系(所)、教研室(科室),按民主程序选举产生。教职工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
第十一条 二级教代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5年,可以连选连任。教代会代表实行替补制。代表若调离其选举单位或退休,其代表资格自然失效,缺额者由所在单位另行补选。
第十二条 代表应具备的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具有大局意识,认真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
(二)关心学校改革发展,了解校情民意;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强的民主管理参与能力。
(三)密切联系群众,如实反映教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受到教职工信任并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四)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制度,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关心集体,爱岗敬业,在本职岗位发挥骨干和表率作用。
第十三条 代表的权利
(一)按照规定的程序有权提出提案和议案,在教代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代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对本单位的工作有审议、批评、建议的权利,对本单位领导干部有评议、监督的权利。
(三)有权向本单位领导和学校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四)因行使民主权利而遭到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述或控告。
第十四条 代表的义务
(一)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学校和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规范,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和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二)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以身作则,秉公办事,认真宣传、贯彻教代会决议,完成教代会交给的任务。
(三)密切联系群众,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和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提出合理化建议,不断提高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和水平。
(四)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及时向本单位教职工通报参加教代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为本单位的建设和发展献计献策。
第十五条 代表长期不参加教代会活动或失去教职工信任的,由原选举单位向所在工会提出撤消其代表资格的申请,提请二级教代会领导小组做出决定。代表受到记过以上行政处分或刑事处罚,取消其代表资格。
第四章 组织规则
第十六条 学校各二级单位应当遵守教代会的组织规则,定期召开二级教代会,支持教代会的活动。
第十七条 二级教代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遇到重大事项,经本单位、二级工会或1/3以上教代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代会。
第十八条 二级教代会每5年为一届。期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
第十九条 二级教代会须有2/3以上教代会代表出席。
第二十条 二级教代会根据需要可设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由二级工会委员会与本单位党政领导协商提名,教代会筹备领导小组审议确定。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在教代会上不具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二十一条 二级教代会的议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中心工作、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由二级工会提交本单位党政领导研究确定,并提请教代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二条 二级教代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代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三条 二级教代会在会议代表中推选人员,组成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应当由本单位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本单位党政、二级工会主要领导,教师代表应占多数。主席团建议名单由二级工会委员会提出,报本单位党委批准,并在教代会预备会上通过。
第五章 会议制度
第二十四条 成立教代会筹备领导小组,筹备领导小组由本单位党政工负责人组成。召开首届一次二级教代会或二级教代会换届时,成立二级教代会筹备小组,筹备小组由党、政、工负责人组成,并负责做好下列工作:
(一)拟定代表名额分配方案,组织选举代表,审查代表资格,公布代表名单。
(二)征集并分类整理代表提案。
(三)提出大会中心议题的建议和会议主要文件的起草。
(四)提出大会领导小组成员建议名单。
(五)提出大会日程、议程草案,做好会务准备工作。
第二十五条 二级教代会预备会议:
教代会预备会议由筹备领导小组主持,教代会代表参加,主要议程:
(一)听取本次教代会筹备情况报告。
(二)听取代表资格审查报告。
(三)听取提案征集情况报告。
(四)通过大会议程。
(五)通过大会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六)通过民主评议干部方案以及需要通过决定的其他事项。
预备会议一般采取举手表决方式。
第二十六条 二级教代会正式会议
教代会正式会议由大会主席团执行主席主持,会议议程一般包括:
(一)听取本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作工作报告。
(二)换届时,工会负责人作工会工作报告。
(三)听取本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作财务工作的报告和其他有关专题报告。
(四)审议本单位提出的按规定需提交代表大会讨论的改革方案、管理办法、规章制度。
(五)以代表组为单位组织讨论。
(六)根据需要安排大会发言。
(七)主席团综合各代表组意见后,对会议议案、决议、决定进行修改,并向大会作出说明。
(八)公开本单位“院务公开”的相关内容。
(九)进行大会选举或对决议及有关方案进行表决,宣布表决结果。
第二十七条 教代会闭会后,由本单位行政和二级工会共同提出贯彻实施大会决议的计划、要求。各代表组和代表及时向所在系(所)、教研室(科室)的教职工传达会议精神。
第二十八条 大会秘书组要把会议期间各代表组讨论中对本单位工作提出的批评意见和建议进行汇总整理,报本单位党委(党总支)并分送有关行政领导,以利改进工作。
第六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九条 闭会期间,分工会委员会是二级教代会的工作机构,分工会主席负责主持二级教代会的日常工作,并在基层党组织领导下履行下列职责:
(一)做好每学年一次代表大会的筹备和会务工作。
(二)向二级教代会代表和广大教职工进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宣传教育,培训教代会代表。
(三)督促落实大会决议和代表提案。
(四)听取二级教代会代表和广大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五)做好二级教代会资料档案的整理和管理工作。
(六)完成二级教代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工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