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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修订)

发布日期:2025-04-09 点击:



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制度,保障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充分发挥教职工在学校建设中的主力军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有关规定,依照《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2号)和《江西省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的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教代会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认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为培养全面发展的高素质创新型人才和完成学校各项任务作出贡献。

第三条 教代会和教代会代表要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集体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

第四条 学校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在中国共产党江西科技师范大学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权

第五条 教代会在本校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审议学校章程草案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审议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审议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代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出说明。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

  第七条 教职工代表以各部门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差额选举产生。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代会代表。教代会代表占全体教职工的比例12%左右,代表名额不得多于400人。

教职工代表的选举程序为:

(一)召开校工会委员会和代表团团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代表选举办法。

(二)以各部门为单位划定选区选举代表,学校按比例分配名额,各选区酝酿提出多于代表名额的代表候选人,按照差额选举原则和无记名投票方式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代表。

(三)选举会议需有本单位全体教职工人数的三分之二方能开会,候选人获全体教职工半数及以上选票时,才能当选,当选代表须报教代会资格审查小组审查,填写代表登记表。

第八条 代表的构成,既要照顾到学校各方面的人员,又要充分体现以教学、科研为主,其中教师代表不低于代表总数的60%,并应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代表、女教师代表、少数民族代表和民主党派代表。教职工代表实行任期制,可以连选连任,任期与教代会届期相同。代表接受原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必要时原选举单位可以依照规定的程序撤换。教职工代表退休和长期不在学校工作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原选举单位应按民主程序和代表结构补选代表。

第九条 教职工代表的条件

(一)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有大局观念。

(二)关心学校改革发展,了解校情民意;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强的民主管理参与能力。

(三)密切联系群众,如实反映教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受到教职工信任并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四)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制度,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关心集体,爱岗敬业,在本职岗位发挥骨干和表率作用。

第十条  教职工代表的权利

(一)在教代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代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代会决议,完成教代会交给的任务。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本单位教职工通报参加教代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二条 大会根据需要可以请有关领导干部、教职工及其他人员作为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参加会议。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三条 召开教代会时,选举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由具有正式代表资格的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学校、学校工会主要领导,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主席团的职责是:审议提交大会通过的大会议题,主持大会,组织教代会职权范围内的其它各项活动。

第十四条 教代会每五年一届,定期开会,一般应每学年开一次。教代会代表由学校教职工依法选举产生。教代会须有2/3以上教代会代表出席。大会的表决须经教代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1/3以上教代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代会

    第十五条 教代会的议题,要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和群众迫切关心的问题,广泛吸取教职工的意见,经大会主席团审议后,请大会通过。

  第十六条 对教代会的决定和提案要认真执行,未经代表大会同意不得修改。教代会的工作要向教职工公布,每次教代会要报告上次教代会的决议和提案的执行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七条 教代会以工会各分会为单位建立代表团或联合代表团,选举产生代表团团长。代表团的职责是:收集群众意见和建议,收集代表提案,组织代表参加会议和参与学校民主管理,贯彻大会各项决议与精神等。

  第十八条 教代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提案审查处理、生活福利等专门工作委员会。其任务是:对教代会要讨论的议题和代表提出的重要提案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检查有关部门落实教代会决议和提案的处理情况;组织教职工代表的培训;完成职责范围内和教代会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十九条 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的人选,一般在教职工代表中提名,也可聘请非教职工代表,由主席团审议通过。

  专门工作委员会正、副主任要推选较熟悉该项业务,有一定组织领导能力的人员担任。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在大会闭会期间,在校工会委员会领导下工作;各专门工作委员会与校工会工作任务相近的委员会实行机构合一。

第二十条 教代会闭会期间,遇有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由学校工会负责召开教代会代表团(组)长、各专门工作委员会主任参加的联席会议,协商处理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一条 学校工会委员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任务,在校党委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下列工作:

  (一)做好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征集与整理提案,提出大会方案和主席团人选建议名单,经校党委批准后,召开大会。

  (二)大会闭幕期间,组织代表团及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的活动,督促、检查大会决议及提案的落实。

  (三)大会闭幕期间,遇有重要问题可召集代表团团长会议、专门工作委员会主任联席会议处理讨论,必要时可按规定的程序,召集临时代表会议。

  (四)向代表和教职工群众进行宣传教育,保障他们的民主权利,接受他们的申诉。

  (五)动员和组织教职工积极参加学校的民主管理、民主评议和民主监督。

  (六)处理教代会交办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二十二条 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与教代会合一,届期一致,两会同时换届,同时召开。选举新的一届校工会委员会时,非会员的教职工代表作为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列席人员,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二十三条 兼职的校工会委员会委员,工会专门工作委员会委员以及教代会代表从事教代会、工会工作占用的时间,按正常出勤看待。

 

第六章  二级教代会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都要依法建立健全教代会制度(以下简称二级教代会),组织教职工参加本单位的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保障教职工的主人翁地位。

  第二十五条 二级教代会每五年一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遇有重大问题或有三分之一以上代表建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六条 二级教代会的职权、组织制度和教代会代表产生办法等与学校教代会相同。

  第二十七条 二级教代会代表名额比例应高于学校代表比例,人数在40人以上的单位,可按30-50%核定代表名额;人数在40人以内的,可建立全体教职工参加的教职工民主管理大会制度。

  第二十八条 工会各分会是各教代会或工代会的工作机构,主持本单位的民主管理日常工作。

  第二十九条 工会有权指导二级教代会正确行使民主权利。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工会负责解释。